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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
出处: 作者: 编辑: 阅读: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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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条码备案:

1) 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未予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2) 境外厂商识别代码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问译本(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一式两份);

(3) 国内生产企业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加盖翻译公章一式两份);

(4) 编码分支机对备案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向企业核发《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简称备案通知书)。 质询电话0571-85786913 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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